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退休职工返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1年3月22日 桂地税函〔2001〕71号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柳州市高中部分返聘教师取得的工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传真件)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柳州市高中部份老师退休后被返聘回学校继续任教,取得的工资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对其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允许以返聘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复。
抄送: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本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