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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部分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6】293号

发布者:财务处 [发表时间]:2007-01-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右江民族医学院、广西大学、桂林医学院、桂林工学院、广西师范学院:

 你们报来有关2006年学分制收费标准的请示悉。鉴于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同意右江民族医学院等6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方案备案的通知》(桂教高教〔2006110)、《关于同意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2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方案备案的通知》(桂教高教〔2005128)和《关于同意桂林医学院实施学分制方案备案的通知》(桂教高教〔2006114)已批准右江民族医学院、桂林医学院实施学分制管理制度,并考虑到广西大学、桂林工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因新增专业或部分专业由于学分数发生变化而影响学分收费标准等实际情况。为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3)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们今年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专业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广西大学、右江民族医学院、桂林医学院、广西师范学院、桂林工学院等院校学分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至六。学生自愿多修课程或攻读第二个专业文凭的,所修课程或专业按其课程或专业类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收费。学生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自愿参加重新学习的,按所修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6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