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财政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 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