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
桂价费〔2007〕572号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县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开展了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通过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全面审核,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结果
(一)取消31项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8项,公益性收费项目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降低72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452项,公益性收费项目
13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1项(详见附件2)。
(三)下放1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部分审批权限,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l项,公益性收费项目l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项(详见附件3), —
(四)将78项经营性收赞、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37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l项(详见附件4)。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权限或转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明码标价牌,有条件的可设立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赞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以及服务内容等。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栏。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等设施,应长期固定设置,方便群众查阅。凡是明码标价公示牌中没有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三)强化监督与检查。结合政务公开,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收费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对发现的收费违纪违规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附件1:取消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2.降低收费标准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3.下放部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4.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07年12月25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