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桂教财基〔2009〕118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规范工作紧急通知》(部际办函〔2009〕11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开展了教育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进行了重新审核确认,现将清理后的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审批制。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的确定,并负责核定由自治区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实施中等、高等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开展强制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培训费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核定。
(二)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备案制。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学生的承受能力及合理回报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督促学校严格按照自治区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同时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广播、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学生及学生家长及时了解和掌握收费政策的调整情况,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将于近期将清理后的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发布在单位公众网站,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清理后的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