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经税务局批准,从即日起我校的税务名称由“广西师范学院”变更为“南宁师范大学”;发票抬头名称相应变更为“南宁师范大学”,税号不变(12450000498506980D)。
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开具的“广西师范学院”抬头的发票仍可报销。4月1日起,请开具抬头为“南宁师范大学”的发票,开具抬头为“广西师范学院”的发票将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