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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6-17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桂财综〔2011〕26号

各市(县)财政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目前我区一些单位对伪造、贩售、持有、使用假票证、虚开发票报账等违法犯罪行为缺乏防范和惩治意识,导致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等问题泛滥,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为从源头上治理假发票使用行为,遏制假发票违法犯罪猖獗的势头,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净化财税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财税票证包含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票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区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问题突出,使用虚假发票报账、虚列支出财务造假、偷税骗税、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财税征管秩序,危害经济社会安全,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我区对外形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遏制上述现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工作对立足于从源头上规范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和政府非税收入行为,维护财税法纪、规范财税秩序、净化财税环境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注重财务规范管理,完善税收票证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等不法行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进财税票证的源头治理,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出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财税管理氛围。

  二、财税票证监管的责任单位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所属部门,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编制部门批准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各人民团体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由社会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各大中专院校包括各类大中专高等院校及分校等。

  三、财税票证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各单位在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要以取得的原始合法票证(即各类发票、票据)为依据,对报账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证拒绝报账,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票证予以退回、更正和补充。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票证报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从报销环节对票证违法行为加以监控和遏制。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各单位召开各种大中型会议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报销会议经费,须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审批单、经费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或附件不齐全的会议费不予报销,防止利用外出参加会议、利用公款变相旅游、虚列会议费支出等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制度。各单位要按需(预算)购置办公用品,并按实际购买办公用品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如实开具发票。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四)机动车、船维修和保养报销费用须附维修保养审批单、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五)各单位建筑安装、装潢、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零星修缮)须事前编制预算,按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项目竣工后,要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审计,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严格公务接待管理。

  1.对接待的程序、对象、标准要严格审查、加强监督。接待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或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实行经费直接支付或拨付,杜绝一切虚列公务接待支出、假公济私的招待发票报账。

  2.按规定列支报销招待费用及出差人员差旅费用。外出学习、培训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本单位审批单,按规定可凭财政机关认可的收款收据和正式发票报销。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3.鼓励到自治区和各市、县政府确定的定点接待宾馆、饭店、餐饮店消费。自治区地税系统已经在部份地区的娱乐、餐饮、服务等行业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和试点使用网络发票,在试点地区消费的单位在业务支出发生后,务必索要机打发票。

  四、下列票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一)伪造、作废的发票。

  (二)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或涂改的发票。

  (四)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五)未按规定的项目、使用范围开具的发票。

  (六)其他不符合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票据。

  五、财务人员应采取下列方式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别和查询

  (一)使用发票真假鉴别工具(鉴别笔、专业仪器等)进行鉴别。

  (二)提请财政、税务管理部门进行鉴别。

  (三)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声讯台进行查询。

  (四)通过网络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

  (五)取得外省发票的,可按发票上印明的防伪措施、查询方式进行识别或查询。

  对取得涉嫌虚假的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六、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是财税票证监管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配合协作,切实维护好我区财税秩序。

  (一)自治区财政厅:完善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财政票据印制、运输、保管、使用和缴销的管理;严格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加强对单位使用财税票证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行为,发现涉及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同时负责与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财政票据的宣传教育,组织配合媒体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和报道工作。

  (二)自治区审计厅: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财税票据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审计监督对象因虚开发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自治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完善发票管理监管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发票防伪性能、运输、保管、使用和缴销的管理;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的管理;研究制定、提交普通发票票证的稽核办法与建议;开展对纳税人和使用发票单位的违反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务检查或联合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配合通信、电信管理部门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券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同时负责与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组织配合媒体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和报道工作,提高社会各界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意识。

  七、加强票证在报账环节的管理

  单位经办人、审批负责人在审签报销原始单据时,要对报销单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于持不法发票报账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将追究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财政拨款单位,经查实有违规报账资金的,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拨款时进行相应的预算处罚。

  八、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

  进一步扩大推广公务卡、税控装置使用,加强对单位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出或消费的管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对人为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成本或支出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