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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 [发表时间]:2009-12-0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
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2]515     OO二年十二月五日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柳铁物价办:
   
为加强大中专院校住宿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投资者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起草的《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专院校住宿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投资者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提供其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
   
不适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及提供其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
   
第三条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住宿费是教育机构为教育机构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而收取的费用。学校及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大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的宏观管理工作,并制定(调整)全区性住宿收费标准幅度。在收费幅度范围内,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自治区直属的教育机构及为其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的学生住宿收费的具体标准,其他教育机构住宿费的具体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  住宿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住宿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兼顾学校和投资者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合理收费,按照优质优价、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
   
(二)持证收费原则。收取住宿费的学校或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必须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执收人员需经价格主管部门上岗培训,取得《收费员证》后亮证、持证收费。
   
(三)公开原则。各学校或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后勤部门、企业在发布的招生简章上和在收费场所,必须公开不同住宿条件的不同住宿收费标准。
   
(四)不住宿的学生不得收取住宿费,住宿的学生因正当理由经学校批准中途休学、退学的,执收住宿费的单位应退还未住宿时间的费用;因教育机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教学,学生到校后要求离校的,应退还学生全部费用;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中途休学、退学的不予退费。
   
(五)住宿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六)住宿收费标准按不同住宿条件、不同住宿成本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制定,体现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但同一学校,同一地点,同等住宿条件和设备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一致。
第六条  住宿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表。
   
住宿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确需突破最高收费标准的需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学生住宿条件达不到所规定的面积、规格标准的按住宿收费标准下浮10%—30%
   
第七条  学生宿舍(含公寓和非公寓式)及住宿收费管理:
   
(一)根据我区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各校应提供以6-8人一室的学生宿舍为主,适量安排4人一室的学生宿舍。目前,不鼓励建设二人一室的学生公寓。
   
(二)学生住宿的条件和标准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规定、统一安排,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划分不同的住宿标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不同,打破按班级统一安排学生住宿的做法,采取由学校提出指导性建议,学生自主选择住宿条件和标准。
   
(三)学生宿舍的水电,应保障供给,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需求。学校可创造条件放开水电的供应,由学生自主控制使用数量,超定额使用水、电,其费用由学生自行负担。
   
(四)学校或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在规定的住宿收费标准幅度内,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收费标准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见附件二),经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发证,方可收费。
   
第八条  住宿费执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住宿费执收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住宿费执收单位,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第九条  各大中专院校在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学生住宿收费,按学生宿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进行分类管理,学校、后勤服务部门或企业,原则上谁投资建设学生公寓、学生宿舍,谁负责收取学生住宿费。
   
由学校贷款、利用财政专项补贴、学校自有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由学校负责收费。但学校委托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进行管理或经营的,应将收取的住宿费全额上交学校。但学校应按规定拨付一定比例管理费用给管理或经营者。
   
由后勤服务部门或企业自筹资金在校园外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由后勤服务部门、企业或委托学校收取。
   
由后勤服务部门或企业自筹资金在校园内建设的学生宿舍,在还贷期限内住宿费由后勤服务部门、企业或委托学校收取。经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认,还贷期满并取得合理回报后,学生宿舍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  学生住宿费的使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住宿费收取主要用于学生宿舍、各项后勤服务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学生宿舍住宿环境的整治、住宿水电的支付以及管理人员、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人员的工资和还本付息以及学生公寓、宿舍的再建设。
   
第十一条  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剥离后,后勤服务部门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二条  无论是在校内或校外建设的学生公寓,执收单位收取学生住宿费后,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凡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
   
(二)自行确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四)无《收费许可证》收费或不亮证收费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秋季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附件一:

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类型

人均面积

M2

收费标准

(/..)

水定额

(/.)

电定额

(/.)

基本设施

设备标准

一、公寓式学生宿舍

 

 

 

 

 

4人一室

10

1200

5

20

每人配:单床或架床、贮柜、小型课桌(电脑桌)椅、书架、有电话、有风扇。室内铺设耐磨砖地面,厕所、盥洗间内为马赛克地面,瓷砖墙裙,彩板门窗,外墙为干粘石米,内墙面刮腻子,按六级地震烈度抗震设防

6-8人一室

6.5

550-900

5

20

每人配:双层架床、适量贮柜或搁板、小型课桌(电脑桌)椅,有电话、电风扇。室内铺设耐磨砖地面,厕所、盥洗间内为马赛克地面,瓷砖墙裙,彩板门窗,外墙为干粘石米,内墙面刮腻子,按六级地震烈度抗震设防

二、非公寓式学生宿舍

4-6

300-500

5

16

每人配:双层架床、适量贮柜或搁板、课桌(电脑桌)椅。室内墙面刮腻子,铁板门窗,楼层公共盥洗及厕所内为马赛克地面,瓷砖墙裙。

热水使用费:1、学生宿舍内由管道(太阳能或锅炉)直接供热水的按供应热水的成本每生每年一次性加收100-250元;

            2、非直供热水进房或有条件房内安装了热水供应设备,由学生自行选择是否使用热水的,由学生自愿购买热水票、卡。

备注:1、住宿收费标准中包含学生宿舍供水、供电定额标准,超过供水、供电定额标准的,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2、凡学生宿舍住宿每室人数超过规定的:住宿费=每室每年住宿收费总额÷每室住宿人数。

      3、特殊情况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有条件的前提下:4人一室住宿两人或1人的,可按每室每年住宿收费总额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