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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财务报账须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7-08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报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对我院财务报账的有关须知告知如下。

一、报账时间

每个工作日受理报账单的8:30-11:40、14:30-17:10(或夏季时间15:00-17:30,因银行对公柜台受理业务时间原因,财务处每个工作日下午16:30不再受理现金报账)。为准确与银行对账,每个月的最后2个工作日财务处不办理银行转账业务、公务卡报账业务,可办理冲账、现金报账业务。

二、票据规范

1、经批准因公购物或缴费须持有效票据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2、有效票据系指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原始凭证。这种凭证应具备以下要求:

(1)原始凭证要具有税务机关监制章或财政部门监制章;

(2)原始凭证要具有明确的名称和票据编号;

(3)原始凭证上要如实填写实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如为批量购买,应附上明细清单并加盖出具票据单位的票据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原始凭证要加盖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有填制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5)在国外取得的票据应提交国际交流处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名或加盖国际交流处公章;

(6)从特殊行业取得的付款凭证,如民航、铁路、公交等,要取得该行业的专用票据,不得随意增开或使用过期的票据顶替。飞机票、火车票等实名购买的专用票据应为报账人本人,不能以他人的专用票据替代替;

(7)基建、维修工程的报账除取得正式发票外,还要附上工程决算单、工程验收单、工程造价审核单。如属招标项目还要附上中标书;

(8)原始凭证必须字迹清晰,票面文字与数字为同一人书写且不能有任何涂改痕迹;客户(或付款单位名称)必须是“广西师范学院”,不能为个人或校内单位(含二级学院)。

3、原始票据贴签填写及其他

(1)取得的原始凭证应按事项、经费项目等粘贴在“原始凭证贴签”上,原始凭证张数应使用大写中文数字填列。

(2)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票证,一律不予报销。一经有关经费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学校校领导在用款申请单、借款单、“原始凭证贴签”签字确认的经费开支,一律不得涂改有关经费项目、用款金额。如确需修改的,需在修改处加盖经费管理部门公章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

(3)因公需要购买农副产品,在无发票开具的情况下,必须到财务处领取《院(校)购物收款收据》,填写清楚物品名称、数量、金额、卖方地址、收款人签章和收款日期,加盖购物单位的公章并需购物单位领导、经办人、验收人签章。

(4)本校开具的票据,不能到本校财务处报账。

三、借款和冲账手续

1、借款手续

借款包括物品采购、差旅费、进修费、发放各种补助等。

(1)办理物品采购等借(转)款,必须准确填写《广西师范学院借(清)款凭证》(一式三联),属于预算经费借款的按经费审批办法报有关规定报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到财务处办理借款;属于纵、横向科研经费或学校代管经费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由各级领导、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到财务处借款;经办人应认真填写“转账或电汇、现金收款单位”栏,如因经办人填写收款单位名称、账号等错误而导致银行转账不成功需办理重转手续的,需由经办单位承担20元的重转手续费。

(2)需借支综合性活动备用金的(如外地举办会议、培训班、学生活动等),应列出具体用款计划。根据用款计划,在本市购物单笔超过500元以上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或使用银行转账,所领取的备用金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

《广西师范学院借(清)款凭证》等财务凭证要求一律用黑色水性笔或钢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不得用红笔和圆珠笔填写,字迹必须工整、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否则,财务处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2、冲账手续

报账者将冲账票据粘贴《原始凭证贴签》上,认真填写“用途”、“经费项目”、“张数”等内容,经手人、验收人应签字,如报销金额小于或等于原借款金额的,可直接凭《原始凭证贴签》等冲账;报销金额大于原借款金额的,超支金额应根据学校经费审批办法报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办理冲账手续;

冲账购买办公家具须到后勤管理中心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购买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购买图书资料的须到图书馆或二级学院资料室登记,图书馆或二级学院资料室于年终时汇总填报固定资产。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报账人持手续齐全的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财务部门报账。购买奖品的需列有奖励者的名单及获奖者签名;购买劳保用品的,需列出发放人员名单并由领用人签名。

市内转账(包括购物、支付各种费用、基建维修工程款等)和各部门列表发放的劳务费等,应在7个工作日内冲销原借款。

南宁市以外的转账、汇款(包括购物、支付各种费用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冲销原借款。

借支备用现金用于开支有关活动费或零星采购物品的,应在开支业务结束15个工作日内(以报销票据日期为准)报账冲销原借款。

外出进修、访学人员可分段报账,也可进修结束后一次报账,但最迟应在进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账。到外地出差或短期培训的应在业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冲账。

3、到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应提供《广西师范学院出差审批表》,将各种车船票、住宿票收集整理后按阶梯状分类型粘贴在《原始凭证贴签》上并填写《广西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表》交由财务处前台会计人员审核,如外出开会的还应附上正式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经财务处前台会计人员审核后的相关凭证,由报销经办人按学校经费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报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冲)账手续。

由他人代为办理差旅费借支的,出差人或出差带队人需在“差旅费报销单”和报销凭证粘贴单上签名。

五、其他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

1、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七个项目的单次消费额度在5 万元以下、500 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

2、在职教职工出差购买飞机票的,应按《广西师范学院转发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院办发〔2015〕6号)有关规定,购买公务机票。

3、属于公务接待的,须严格按照《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师院发〔2015〕90号)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审批的公务接待,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4、校内修缮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报帐有关事项按审计处、财务处于2014年3月1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校内修缮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审计、报帐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5、原始票据开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有关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重新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费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6、原始凭单报销的期限:当月发生的付款业务,应当月报账结算,当年度所取得的原始凭证,最迟在次年3月31日前报账结算,过期一般不再受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账的,需向财务处说明情况,若需延时报账的,应书面报告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交财务处处长审批,无故不及时报账的,财务处将按“前款不清,后款不付”的规定,暂停该单位的经费开支。

7、凡发放各种补助费、劳务费、课酬等,应从学校财务处网页下载相应的发放表。发放表的金额不能涂改,须加盖本部门公章及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领款人签章(字),发放表内容除签名外手写无效。发放给个人的现金原则上不允许代领,确需代领的要由代领人签名,不允许替人签名或1人代2个人以上签领。